构建完整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管理体系

——《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制度研究》书评
辽沈晚报 2019年12月17日

□穆怀中

“国有资产来之不易,要完善对国资监督管理。”

“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习近平总书记

理论界有人认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是无解之难题,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根本不存在,消极的做法就是彻底消灭国有企业。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银晓丹博士所撰写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制度研究》(以下简称《研究》)便是一次试图打破这一困境的努力,突破了“国家所有权的神话”,理性地看待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提出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律体系要服务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实践(页167)。

银晓丹博士具有深厚的法学知识背景,并曾经服务于沈阳市浑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发表了大量与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相关的学术论文,对构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律体系有深刻的见解。这本著作是以非金融性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制度的构建作为主线开展的,作者首先尝试对国有资产的内涵进行解构和分类,试图理解企业国有资产在所有权、使用权等方面的特殊性。《研究》表明,企业国有资产具有诸如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国家统一所有、地方分别管理;“与民争利”的现象;具有经营性和保值增值性;兼具公法属性和私法属性等不同于其他资产监管的特殊性。(页29)

银晓丹博士意识到了这种特殊性,她一方面从经济法学、行政法学、立法法学、司法体系和社会法学的视角寻求如何有效配置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权,另一方面对国外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模式,以及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模式及其历史沿革进行了大量分析,提炼出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模式。在《研究》中指出基于公权力之间的权力交易与利益通谋,决定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不能仅仅寄希望于国家监管权,更需要来自社会的监管权;在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博弈过程中,决定了国家公权力不能过度介入社会,否则不仅存在监管失灵问题,还会压制私权利空间,导致监管失效;另外,通过中央与地方的适度分权,监管权落实到各级政府身上,既与“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相吻合,也尽可能相对地实现监管责任主体明晰。(页55)正是源于这种监管权配置的思路和价值理念决定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模式及具体制度的构建。《研究》主要分析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模式的历史沿革,从计划经济时期行政控制阶段发展到改革开放初期的放权让利阶段,再到专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初步形成阶段和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权分散行使阶段,直到现在的专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发展阶段。虽然经历了几十年的不断修订,我国现行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模式仍然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可以看出作者在面对这一现状时的焦虑和试图改变这种困境的渴望。因此,银晓丹博士在这种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模式下,构建了中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具体法律制度体系和对监管主体加以监管的法律制度,明晰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责任及其救济制度。《研究》一方面勾勒出现阶段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模式的法律构建推进方向,另一面则试图设计出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具体法律制度。银晓丹博士意识到“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模式法律构建很难统一地简单概括,也难以简单地与国际类比”(页95),故而,我国现阶段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模式的法律构建应当分层次加以推进:国家监管、企业监管和社会监管并重,强化社会监管;立法监管、行政监管与司法监管并重,强化立法监管;专职监管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借鉴国际经验,构建有效地监督体系。

对于这本著作涉到的方法论来讲主要是在法学的基础上,适当吸收了经济学、管理学、行政学、政治学、社会学和历史学等学科的理论知识,充分运用经济分析法学、规范法学、经验法学等法学方法论和制度经济学的分析工具,综合运用价值分析、逻辑分析、调查实证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系统分析和博弈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结合中外具体国有企业监管案例加以研究,追求研究的客观性和实践价值。例如,银晓丹博士在设计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具体法律制度时引用了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的经典案例并进行了反思,徒法不足以自行,究其原因不是法律及其规章制度的缺失,问题的症结在于缺乏监管,而其背后则是深层次的体制性障碍。

《研究》具备双重性质,它既是一部经济学著作,又是一部关于法学的著作,它既结合了经济学知识,又立足于经济法视角。银晓丹博士试图冲破《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现有法律法规的限制,她强调要“构建完整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律体系”,服务于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实践。

作者

简介

穆怀中:男,内蒙古赤峰人,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生。

研究方向: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