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大气状况可划定禁止或者 限制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

辽沈晚报 2019年12月16日

沈阳将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程度,划定并公布禁止或者限制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和车型以及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也将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露天烧烤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在禁止区域内不得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另外,遇到污染,沈阳将根据不同污染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包括停止露天烧烤食品、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等。

据辽沈晚报记者了解,《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防治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于近日在沈阳市政府网站公布,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大气污染物排放

原始监测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防治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年度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计划,将本行政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沈阳可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制度,探索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在大气污染排污许可制度的实行方面,《防治条例》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大气污染物。主管部门应建立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络,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每年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测监控系统联网,公开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需12小时内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运行。停运期间,应人工监测,并报送监测数据。

可根据污染情况

划定禁行、限行区域、时段等

沈阳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防治条例》提出,划定和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集中供热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应优先选用清洁能源供热。制定燃煤锅炉(设施)整治计划,限期淘汰、拆除燃煤小锅炉、分散燃煤锅炉和不能达标排放的其他燃煤设施。

沈阳提出优先发展以地铁、公共汽车为主的公共交通,推广智能交通管理,鼓励公民使用非机动车和以清洁能源为动力的机动车。鼓励和支持企业投资建设机动车天然气加气站、充换电站。

市政府可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程度,划定并公布禁止或者限制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和车型以及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设置显著警示标志,向社会公告。在划定的禁行、禁用区域,禁止驶入高排放车辆或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城市市区内,主要施工工地出口、物料堆等易产生扬尘的位置,应当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根据大气防治需要

划定露天烧烤区域和时段

依据《防治条例》,在划定的禁烧区域和时段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枯草、落叶等物质。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电子废弃物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应当安装和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露天烧烤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区域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在禁止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油烟净化措施。汽车维修企业不得违法从事露天喷涂、补漆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作业。

重污染天气

幼儿园、学校停止户外活动

在“重污染天气应对”章节,《防治条例》规定,政府应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防范和应急处理机制。

根据不同污染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公众健康提示,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具体包括责令有关企业立即停产或者限产、限排,规定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的区域和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食品;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等。

积极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定期协商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

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

最高可罚款2万元

依据罚则,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将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建筑工程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绿化建设和养护作业未采取相应防尘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在划定的禁烧区域和时段内,露天焚烧秸秆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露天焚烧枯草、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油烟净化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 经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