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能从共享平台获取的政务数据一律不得重复采集

辽沈晚报 2019年12月12日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经淼报道 凡是能够从共享平台获取的政务数据资源,一律不得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重复采集;政府部门从共享平台获取的政务数据资源,只能依法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资源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其他用途。

我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提到上述内容。

《管理办法》规定,政府部门从共享平台获取的政务数据资源,只能依法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资源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其他用途。无条件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由政府部门在共享平台上直接获取。

有条件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由政务数据资源使用部门通过共享平台向政务数据资源提供部门提出请求,提供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政府部门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文书类、证照类、合同类政务数据资源,与纸质文书原件具有同等效力。政府部门在办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时,对可以通过共享平台提取电子文件的,不得再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政务数据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共享平台安全防护,建立防攻击、防泄露、防窃取的监测、预警、控制和应急技术保障措施,确保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时和归集后的数据资源安全。各级政府应当将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纳入绩效考核。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围绕政务数据资源质量、共享程度、应用能力等方面开展评估并公开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