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涉银行商事审判白皮书》,2014年至2018年,沈阳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涉银行商事案件29942件,结案标的总额426.01亿元。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三类。在此期间,受理标的额最大的涉银行商事案件为23667.33万元。
这五年时间里,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增长较快,从2014年的1603件增长到2018年的10026件。银行卡纠纷占比持续上升,从2014年度的9.08%增加到23.17%。
沈阳地区2018年涉银行商事案件数量增幅巨大。最主要的根源在于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实体经济面临产业转型升级,金融机构面临信贷规模调整和市场化改革,大量经济纠纷以金融案件形式涌入法院。
在贷款、银行理财、票据、信用卡等多个金融领域出现了新类型金融欺诈风险,该类金融欺诈通常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不法人员借助金融机构的信用来达到敛财目的;二是以“低风险、高回报”为诱饵;三是以“拆东墙补西墙”来维持运转;四是金融机构或受害单位大都存在制度和管理上的疏漏;五是在受害单位、金融机构和犯罪分子之间起着中介作用,有“中间人”利用关系网谋取私利。
典型案例
变更信用卡收费方式
银行“没毛病”
很多人都有信用卡,但一般银行在收费方式变更后多数用户并没有注意到,稀里糊涂就交了钱。有的用户就质疑银行这种变更收费做法是否合法?当日法院公布了一起相关典型案例,为消费者进行答疑。
因为王某信用卡迟迟未还款,沈阳市某银行起诉王某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王某不服提出抗辩称:2017年1月1日以后银行将滞纳金改为收取逾期还款违约金,可是我与银行并未就此进行约定,我不知情就不应承担给付责任。
法院经审理此案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而本案中某银行按照《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以在其网站发布关于调整信用卡部分服务收费价格的公告以及向持卡人送达对账单的形式,向持卡人发出了取消滞纳金、收取违约金及违约金标准和实际数额的要约,持卡人收到该要约后,没有提出异议,而是偿还了部分违约金,持卡人偿还违约金的行为应视为其以行为对上诉人收取违约金要约作出了承诺,该承诺自其偿还违约金时即生效,持卡人与某银行已就违约金达成了新的协议,对违约金应承担给付责任。
这个案件关键就在王某对银行收取逾期还款违约金有异议,但是却没有及时向银行提出,而且还按照银行要求进行了还款,这就等于是认同了银行的约定。所以说,作为用户对银行发来的通知、相关规定一定要看仔细,不能稀里糊涂地还款。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 刘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