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8日患者腹部不适住进北镇市人民医院治疗几日后离世,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死者家属58万元多,医院提出上诉。
昨日记者获悉,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11月18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王芳在被告北镇市人民医院接受诊疗过程中死亡,依据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被告对王芳的诊疗过程明显存在误诊、误治行为,致王芳严重休克、严重感染,失去了最佳的抢救机会,故被告的医务人员未做到应尽的诊疗义务,其过错行为与王芳的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北镇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588781.58 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北镇市人民医院负担。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采用城镇标准与农村标准的中间值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并无不当,酌定8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予以维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上诉人北镇市人民医院负担。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 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