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划定涉民营企业的越权办案“红线”和“禁区”

辽沈晚报 2019年12月05日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董丽娜报道 对有自首、立功表现,无社会危险性的民营企业负责人一般不批准逮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时为民营企业预留必要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划定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等“红线”和“禁区”。

12月4日,记者从沈阳市政府获悉,今年以来,沈阳市检察院出台《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及民营企业刑事案件指引(试行)》《关于全市刑事强制措施执行检察系统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加强涉民营企业案件统计工作的实施办法》四个制度性文件,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今年初,《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2019年1号文件下发。意见共8条,提出要树立企业家的人身财产安全感;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经营提供保障;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积极履行侦查监督和公诉职能,全力打击和惩治侵犯企业家财产、危害企业家人身安全和企业知识产权的犯罪活动;对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无社会危险性的民营企业负责人,一般不批准逮捕。经审查认定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及民营企业刑事案件指引(试行)》对涉民营企业的各检察业务环节的司法实践提供操作性意见,对涉案民营企业家如何更好地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审慎适用逮捕措施进行指导,进一步明确“应当依法不批准逮捕”“一般不批准逮捕”“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法律适用。就依法作出对涉案民营企业家不起诉决定进行业务指导,进一步明确“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和“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适用。围绕强化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进行梳理和细化,明确了“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立而不侦、久拖不决”等需重点监督的违法情形。围绕加强刑事审判和刑事执行活动监督进行梳理和细化,明确了“涉企刑事案件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的”等需要重点监督的违法情形。对如何把握“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进行了规范和细化,提出了“严格区分财产性质”和“需查封、扣押、冻结的,一般应当为民营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等具体遵循。对严格规范司法行为提出要求,进一步划定了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等“红线”和“禁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