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转企后设5年过渡期 退休人员计发待遇差额

辽沈晚报 2019年12月04日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胡婷婷报道 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及其职工,应从工商登记注册的次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辽宁省近日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养老保险关系衔接等问题的暂行意见》对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个人账户衔接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对于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5年内办理退休的人员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人员计发待遇差。

对于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2014年9月30日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在企业工作期间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前的连续工龄、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转制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与转制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对于离休人员的养老金,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离休费、离休补贴、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补贴、护理费(含自雇费),从所在单位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月起,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放。

转制前已退休人员(含按规定提前退休人员),其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基本养老金从所在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月起,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放,职业年金待遇继续由原管理机构负责发放。以后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退休人员符合规定的统筹项目外待遇,按有关政策规定由转制单位负责发放。

转制前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也分为两种情况: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人员且已按照规定参保,其在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期间形成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至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的剩余部分一次性返还给退休人员本人。2014年10月至转制前退休的人员,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余额转移到本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对于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5年内办理退休的人员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老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不考虑转制后职务升降因素)的差额部分(简称待遇差),转制后第一年内(转制时至下一年年末)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第二年内(顺延的自然年度,下同)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第三年内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第四年内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第五年内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所需费用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六年后(含第六年)退休的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