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清理政府国企对民营企业逾期欠款

辽沈晚报 2019年12月01日

提高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建立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明确分支机构和基层从业人员的尽职免责认定标准和免责条件,将授信流程涉及的人员全部纳入尽职免责评价范畴。加快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开展专项清欠行动,全面清理包括各级政府部门、大型国有企业对民营企业的逾期欠款,依法依规限时偿还。

我省发布的《关于优化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实施意见》中提到上述内容。

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资金的投放

《实施意见》提出,扩大对民营企业资金投放,解决融资难问题。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资金的投放。对民营企业贷款余额增长超过30%和50%的银行机构,分别按照当年新增民营企业贷款额的0.25%和0.5%给予资金奖励。对利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帮助民营企业获得贷款,贷款保证保险规模增长超过30%和50%的保险机构,分别按照承保额度的0.5%和1%给予资金奖励。鼓励各市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给予配套资金奖励。重点支持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项目。

提高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

《实施意见》提出,创新融资模式,扩大抵(质)押品范围,减轻金融机构对传统抵押担保的依赖。鼓励银行机构将法律法规不禁止、产权归属清晰的各类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作为贷款抵(质)押物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督促银行机构特别是地方法人银行制定支持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年度目标,将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监管政策落实情况与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优及提拔任用挂钩,加大正向激励力度;适度降低小微业务条线和基层从业人员的利润指标考核权重,对民营企业贷款增速和质量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在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业务创新上表现突出的机构和个人给予奖励;提高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建立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明确分支机构和基层从业人员的尽职免责认定标准和免责条件,将授信流程涉及的人员全部纳入尽职免责评价范畴;设

立内部问责申诉通道,为尽职免责提供机制保障。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机构内部制度建设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

《实施意见》提出,创新再贷款发放模式,扩大担保品范围,允许金融机构“先贷后借”,并将未经中央银行内部评级的正常类普惠口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合格担保品范围。鼓励引导金融机构用足用好再贷款工具,提高再贷款使用率,有效降低小微企业、涉农企业贷款利率。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进一步缩短融资链条,清理不必要的“通道”和“过桥”环节。严厉打击金融信贷领域强行返点等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机构和个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规范地方金融组织和中介机构收费。除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规范小微企业融资相关评估费、公证费等附加手续收费行为,减轻小微企业融资负担。省担保集团安排3亿元资金专项用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周转,发挥政策性引导作用,费率按照市场平均水平下浮50%。

扩大民营企业直接融资。建立省上市后备企业库,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纳入数据库,平等享受各项上市扶持政策。

全面清理政府、国企对民营企业的逾期欠款

《实施意见》提出,帮助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融资纾困。对有效益、有市场、有竞争力、暂时出现流动性紧张的企业,有针对性地运用借新还旧、展期续贷、债务重组等手段,保持企业融资规模。加快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开展专项清欠行动,全面清理包括各级政府部门、大型国有企业对民营企业的逾期欠款,依法依规限时偿还。建立政府部门、大型国有企业的失信约束机制,对长期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单位,纳入失信“黑名单”,进行公开通报,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经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