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提出坚决遏制生猪生产大幅度下滑势头,迅速恢复生猪生产。提出发展目标——2019年,各地区要尽快遏制生猪生产下降的趋势,实现恢复性增长,确保关键节点猪肉供应不出现短缺。2020年,生猪生产恢复到正常水平。
明年底前部分猪保额调高至1500元/头、800元/头
《实施意见》提出,继续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解决“不敢养”问题。抓好监测排查,发现疑似疫情按“早、快、严、小”原则果断处置,防止扩散蔓延。落实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政策,补助经费调整为每半年结算发放一次,在资金下达后三个月内给付到位。2020年6月30日前对整车合法运输种猪及冷冻猪肉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落实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清洗消毒等工作。完善餐厨废弃物全链条管理机制,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猪。强化外疫防堵,依法严打生猪及产品走私行为。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将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额分别调高至1500元/头、800元/头。完善复养措施,引导养猪场(户)迅速复养。
不得对养猪场和屠宰加工企业盲目限贷、抽贷、断贷
《实施意见》提出,加大扶持力度,解决“没钱养”问题。种猪场和规模养猪场(户)贷款贴息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在延长期内将建设资金贷款纳入贴息范围。对2020年底前新建、改扩建种猪场、规模养猪场(户)和禁养区内规模养猪场(户)异地重建加大支持力度。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实行应补尽补,支持养猪场(户)购置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农机装备。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把支持恢复生猪生产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对发生过疫情及扑杀范围内的养猪场(户)提供便利、高效的信贷担保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生猪产业发展,不得对养猪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盲目限贷、抽贷、断贷。
加强监测和预警加大价格监管力度
《实施意见》提出,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规定。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安排生猪养
殖生产。严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由采取限制养猪业发展措施。
加强监测和预警,加大价格监管力度。建立规模养猪场(户)信息备案管理和生产月度报告制度,密切关注农贸市场、超市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畜产品等市场供应情况,引导生产者科学生产、消费者理性消费。督促生猪等农副产品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严厉打击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和垄断行为。
达到与物价上涨联动条件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实施意见》提出,加强冻猪肉地方储备和质量监管,努力降低猪肉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做好冻猪肉储备调节工作,维持市场供需平衡。加强肉品源头、集散地和肉品生产经营者治理,规范肉品进货采购行为,严防不合格肉及肉制品流入市场。认真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一旦达到启动条件,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有条件的市要研究出台节日一次性补贴等措施。
加强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
《实施意见》提出,沈阳、鞍山、锦州、阜
新、铁岭、朝阳等地,要根据承载能力积极创造条件引进大型养猪企业,积极推广“公司+家庭猪场”模式,让大型企业成为辽宁养猪业新的增长点。加强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调整省界间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和指定通道设置。各地区至少要建设一个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中心,实施保险理赔与无害化处理联动,及时足额落实补助资金。
严厉打击造谣传谣防止不法商家坐地涨价
《实施意见》提出,变“运猪”为“运肉”,逐步发展为运深加工后的猪产品,把税收留在主产区,同时建立销区补偿产区的长效机制。
除种猪和仔猪外,原则上活猪不跨大区域调运。鼓励生猪调出大县建设屠宰加工企业和洗消中心,在用地、信贷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加快构建生猪主产区和主销区有效对接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网络,推行猪肉产品冷链调运。冷链物流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与工业同价,降低物流成本。依法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和恶意炒作行为,防止不法商家囤积居奇,坐地涨价。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经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