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胡婷婷报道从11月1日起,沈阳市将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缴纳年限不同、所在区不同,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也不同。调整后每月最高可达到1629元。
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183元调整到1539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345元调整到1629元。
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986元调整到1309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121元调整到1386元。
想要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劳动者必须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且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及其以上的;第二,劳动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第三,劳动者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