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经淼报道 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上述内容。
《暂行办法》要求引导基金的投资应紧紧围绕辽宁省发展战略、产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战略,所投领域应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条件,能够有效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基金对投资基金出资额不超过基金规模的30%,我省各级政府出资总额不高于基金规模的50%。
《暂行办法》明确,引导基金对母基金和投资基金的投资,应在母基金和投资基金存续期满或存续期内达到预期目标时,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适时退出。引导基金利用应享有的增值收益对母基金和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实施业绩奖励,对其他社会出资人给予适当让利。具体奖励和让利幅度根据母基金和投资基金对辽宁发展贡献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按实施细则执行。
引导基金、母基金及其参与设立的子基金和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子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等。
当母基金和投资基金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目标等情况时,引导基金可以终止与母基金和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合作。引导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引导基金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协议中约定,当母基金和投资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母基金和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在母基金和投资基金中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其他社会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