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印发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发生重大损失 直接责任人扣减100%绩效年薪

辽沈晚报 2019年11月18日

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

辽宁省国资委日前印发的《辽宁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中对上述内容作出规定。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实施办法明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省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相关责任人已调任、离职或退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执行不力、失察、拖延整改

将被追究责任

《实施办法》明确责任追究形式,包括“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对国家和省有关集团管控的规定未执行或执行不力,致使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未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且对集团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对有关监管机构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

设“小金库” 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将被追责

风险管理方面,《实施办法》规定,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等情形,将追究责任。资金管理方面,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设立“小金库”,违反规定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等将被追责。

对相关责任人将予以组织

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等

《实施办法》规定,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按照资产损失金额大小,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单笔资产损失1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其中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扣减薪酬包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其他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禁入限制包括五年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重大资产损失 扣减和追索

责任年度100%的绩效年薪

《实施办法》规定,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等,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相关责任人受到诫勉处理的,六个月内不得提拔、重用;受到调离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级的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 经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