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校园敲诈勒索案件。 法院供图
本报讯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驻锦州特约记者张墨寒报道面对法官的宣判,马某刚一直低着头,已经看不出他曾经在一群学生中的“威风”。
11月12日,北镇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校园敲诈勒索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依法对被告人马某刚进行了公开宣判。对于案件中涉及到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法官进行了深入剖析,希望通过对在校学生开展法制课的形式,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和学习。
2017年6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马某刚在当地校园是一位“风云人物”,因为能帮助在校学生“摆平事”、在学校内“立棍”,他身边一直围绕一些“追随者”。而他纠集的这些人很多都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学生,他和未成年人张某某、郭某某等人多次对校内学生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自2017年6月开始,被告人马某刚共对5名学生实施敲诈勒索,涉案金额人民币3300元。被告人马某刚另有其他罪行。北镇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刚纠集他人多次勒索在校学生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其纠集他人,在较长时间内对在校未成年学生多次实施敲诈勒索,扰乱了校园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符合恶势力“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马某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六百元;其他罪行数罪并罚,一审判处马某刚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六百元。
法官说法
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和自我保护同样重要
案件涉及到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给法官带来了思考。长期从事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有着丰富经验的锦州市中院刑二庭副庭长郭锦昕说,希望通过法制课进校园的形式,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心理疏导和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方法进行讲解,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为何屡屡发生?郭锦昕认为这是由于未成年人的认知存在偏差。14周岁至18周岁未成年人正处于青春期,认识能力、辨别是非能力差,自我控制能力弱,极易接受外界不良影响,不能建立良好的社会交往关系。而他们的犯罪也极易造成校园欺凌及校园暴力的发生,教会未成年人防范侵害也十分重要。在锦州市中院组织开展的“法制进校园”活动中,法官通过法律宣讲、案例剖析、现场答疑等形式培养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同时也让学生知道,在遇到校园暴力、欺凌等问题时,能够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学会用法律思维分析解决问题。
“家长要引导未成年人主动和父母沟通问题,不要存在排斥甚至逆反心理。”郭锦昕希望家长也能参与进来,教育孩子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例如不要轻易添加陌生的网络好友、不在社交工具上泄露自己的信息、不轻易与网友见面、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防止盗窃、抢劫、绑架、诈骗等案件发生。遇到危险时要镇静,寻找求助、逃离机会,记住拨打110。女性未成年人要警惕在校外公共场合异性的搭讪、问路、借打手机和借钱。警惕搭陌生人的车和乘坐标志不齐全的公共汽车,车内狭小封闭,易失去反抗和逃生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