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规定除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外 不再新设立司法鉴定机构

辽沈晚报 2019年11月11日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经淼报道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鉴定机构数量控制在80家以内。除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外,原则上不再设立新的司法鉴定机构。

辽宁省司法厅日前印发的《辽宁省司法鉴定机构规划方案(2019-2022)》,提出实行全省鉴定机构和鉴定事项总量控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鉴定机构数量控制在80家以内。除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外,原则上不再设立新的司法鉴定机构。我省现有司法鉴定机构100家,具有从业事项175个,其中法医类:法医临床72个、法医病理14个、法医毒物30个(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27个)、法医物证8个、法医精神疾病9个;物证类:微量物证5个、文书物证10个、痕迹物证18个;声像资料8个;环境损害1个。

调整后,拟将总量控制在80家以内。沈阳、大连不超过10家,其他市不超过5家。调控后鉴定类别及数量分布规划情况为,法医临床现有72个,调控在40个以内。法医病理现有14个,调控在6个以内。法医毒物现有30个,调控在15个以内。 法医物证现有8个,维持总量不变。法医精神疾病现有9个,维持总量不变。微量物证现有5个,维持总量不变。文书物证现有10个,维持总量不变。痕迹物证现有18个,调控在15个以内。声像资料现有8个,维持总量不变。环境损害现有1个,增加,控制在10个以内。

《工作方案》要求各市司法局对现有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评估,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要按照管理程序依法予以注销或撤销。对于超出规定机构限额的,引导兼并重组,减少鉴定事项单一、鉴定质量不高、信访投诉问题多的鉴定机构。通过开展执业考评和专项检查、资质认定、认证认可、能力验证和组织业务技能测试、鉴定人年度考核等措施办法,从严检验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和鉴定人的能力水平,对不适应司法鉴定工作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及时予以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