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恶势力集团被公开宣判

辽沈晚报 2019年11月01日

昨日13时,沈北法院对6个恶势力集团诈骗、敲诈勒索案依法公开宣判。8名集团首要分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至8年不等刑罚,并处人民币20万至7万不等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期间,以被告人董某、陶某等为首的6个恶势力犯罪集团,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痕迹,录制虚假借款视频、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

在被害人不配合或向被害人及其家人索取债务过程中,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或滋扰、纠缠、哄闹等“软暴力”手段,强行勒索他人财物。部分被告人在从事小额贷款中介过程中,明知其他被告人有实施“套路贷”行为,仍与其共同出资或将被害人介绍到其他被告人处为自己“解套”,骗取或勒索被害人财物,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各犯罪集团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假借民间借贷名义,诱骗、威胁、恐吓在校大学生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款合同,以威胁、滋扰、限制自由等软暴力手段向被害人及其亲属讨债,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引发多名被害人退学休学、贱卖房产等严重后果,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各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纠集其他成员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以诱骗、威胁或其他手段多次实施“套路贷”犯罪,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均已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董某某、陶某、左某、魏某、郑某、邹某某在各自集团犯罪中系相应的首要分子,应当按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各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明知是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而组成的犯罪组织,仍接受集团首要分子的领导、管理、指挥,并参与“套路贷”犯罪活动,应按其参与的罪行定罪处罚。

各被告人以在校学生为对象实施套路贷犯罪,应对其酌情从重处罚。部分被告人部分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在判决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 刘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