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抢客别车致车祸 校车司机获刑三年

辽沈晚报 2019年10月30日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驻锦州特约记者张墨寒报道 超车、急打方向、故意缓行别车。刹车、躲闪不及、相撞!

清晨的村路上这起人为因素造成的车祸,相撞的竟是两辆“校车”,而此时车上还载有十余名学生。近日,故意别车酿车祸的校车司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差不多的行车路线和固定的乘坐学生,让同样经营校车的双方经常因行车路线和搭乘学生产生矛盾。2019年2月28日早6点半,因为担心对方抢先将一个村屯的学生拉走,吴某开着面包车拉着妻子和两名学生,经过各个村屯向学校行驶。途经义县时,吴某发现了前方行驶的校车后,产生了将前方校车别停的想法。

吴某驾车追上校车,左侧超车后向右打方向并缓行,想别停校车。对方发现后踩刹车躲避,然后向左打方向继续行驶,吴某则向左打方向继续阻挡……“砰”的一声,最终因躲避不及,两辆车撞在了一起。此时,吴某的车上有两名学生,对方的校车上有10余名学生,万幸的是在碰撞中没有学生受伤。

义县交通警察大队接到报警后,经现场勘查及事后调查,发现事故系人为故意造成,该案件被移交至义县公安刑事侦查大队处理。当日被告人吴某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执行逮捕。在法院的审理中,吴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故意驾驶机动车阻挡、别停正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被告人吴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其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吴某认为对方车主存有过错,自己的行为不足以危害到对方车辆安全,原判量刑过重,提出上述。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不论对方校车车主是否存有过错,吴某均不应致校车车内学生生命安全于不顾,采取阻挡、别车的方式发泄情绪,其行为明显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原判依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