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20年供热期临近,经修改和完善的《沈阳市民用供热收费管理规定》已开始实施,沈阳市房产局对其中内容进行了解读。
其中,在陈欠追缴方面,供热单位来承担确认陈欠采暖费交费主体的责任,原交费主体为单位的,供热单位应当向原交费单位追缴陈欠采暖费,不得向用热户个人追缴;对交费主体为用热户个人的,供热单位可以采取逐年清缴或协商一次性补交的办法处理。
商住房屋可根据
实际用途确定采暖费
供热面积与房屋用途是确定收费标准的重要因素,对此,供热面积及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及用途为准,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用途为商住的房屋应当按照其实际用途确定采暖费。
对于未记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面积的部分,有供热设施的,供热单位可以实地测量或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测绘部门测量并按照室内使用面积计算采暖费;层高超过2.2米(含2.2米)的全额收取采暖费,不足2.2米的按50%收取采暖费。《规定》还强调,供热单位不得对用热户收取除采暖费以外的费用。
另外,居民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记载建筑面积与商品房销售面积不一致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对此,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为准,用热户已经交纳采暖费的,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补。
购买了新建商品住宅,在采暖期入住的居民应当承担准住通知日期以后的采暖费,准住通知日期以前的采暖费则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停供需在
供热期开始十日前办理
目前,沈阳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采暖费报销已变为“明补”,已经实施采暖费理入工资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全部由个人自行交纳,单位不再报销采暖费。
暂未实施采暖费理入工资的单位应当为职工报销采暖费,采暖费报销控制面积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规定》明确,实际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其享受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按实际住房建筑面积报销采暖费,超出其控制面积标准部分的采暖费由职工个人承担。
而采用电、燃气等非集中供热方式采暖的用热户,所在单位可以按照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将采暖费发给本人。
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居民住宅用热户,可以要求暂停(恢复)供热,但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十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恢复)供热手续,而已经办理暂停供热手续、未提出恢复供热申请的,视为继续申请暂停供热,不需要重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
此外,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社区、物业服务用房按照居民供热价格收取采暖费。对于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经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不具备交纳采暖费能力企业职工的采暖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原房主欠费
不得拒绝同新房主补签合同
采暖费陈欠很多都是由一些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规定》对供热单位收取陈欠采暖费也有相关要求。
“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破产企业职工、失业并轨等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职工,供热单位应当向原欠费主体追缴属于原单位陈欠的采暖费,不得向用热户个人追缴。
供热单位承担确认陈欠采暖费交费主体的责任,不得把确认和追缴职工单位陈欠采暖费的相关责任强加给用热户。原交费主体为单位的,供热单位应当向原交费单位追缴陈欠采暖费,不得向用热户个人追缴;对交费主体为用热户个人的,供热单位可以采取逐年清缴或协商一次性补交的办法处理。
对办理采暖费转移手续的用热户,其转移前单位陈欠的采暖费,由供热单位向原承担采暖费的单位追缴,承接单位只承担转移后的采暖费报销。
对于房屋产权、使用权变更的用热户,其原房主所在单位的陈欠采暖费,供热单位要依法向原交费主体追缴,新房主承担变更之日起发生的采暖费。供热单位不得以原房主有陈欠采暖费等为由拒绝同新房主补签供热合同。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 王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