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李文慧 昨日从省卫生健康委获悉,我省日前下发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全面配备并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对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公立医院将予以通报。
该《意见》要求,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全面配备并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公立医疗机构根据功能定位和诊疗范围,合理配备国家基本药物,保障临床基本用药需求。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公立的和纳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管理的非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数量比例应达到80%以上,采购金额比例应达到60%以上;二级综合医院及中医院应分别达到65%以上和35%以上;三级综合医院及中医院应分别达到53%以上和20%以上;专科医院及妇幼保健院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数量比例应达到53%以上,采购金额比例比照同级别综合医院可下调5%。
公立医疗机构要将国家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作为处方点评的重点内容,对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将予以通报。对医师、药师和管理人员加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处方集培训力度,提高国家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和管理水平。鼓励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建立优先使用激励机制,实施临床使用监测。建立健全药品使用监测平台以及省、市、县三级监测网络体系,重点监测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基本药物的配备品种、使用数量、采购价格、供应配送等信息,以及处方用药是否符合诊疗规范。对国家基本药物从原料供应到生产、流通、使用、价格、报销等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测。
《意见》还提出,探索降低患者负担的有效方式。各地区应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与医联(共)体建设、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慢性病健康管理等有机结合,在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病管理中,在保证药效前提下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最大程度减少患者药费支出,增强群众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