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王琦报道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政府和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上级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
日前印发的《沈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提到上述内容。
目前,沈阳市政府从规范性文件的计划、起草、审查、审核、审议、发布、备案、清理、监督、检查等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每年11月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将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发文计划,提报市政府办公机构审查。在文件起草上,规定明确了不得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
在监督检查方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
书面审查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申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及文号、申请审查的事项以及理由、申请人的通讯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申请日期。
对符合规定的,司法行政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60日内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情况复杂,可以延长30日。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将告知申请人向依法有受理权的机关提出。认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