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防止侵害道路公共交通驾驶员的决定(草案)》规定

抢方向盘、拉拽公交司机将负刑责

辽沈晚报 2019年07月31日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经淼报道 7月30日审议通过的《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防止侵害道路公共交通驾驶员的决定(草案)》规定,遭到侵害安全驾驶行为时,公交车司机可以采取有利于司乘安全的避险措施。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道路公共交通驾驶员是指城市公共汽(电)车、道路客运车辆的驾驶员。妨害道路公共交通驾驶员安全驾驶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诱发重大交通事故。近年来,全国各地高频发生乘客妨害道路公共交通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行为,尤其是重庆万州“10·28”城市公交车坠江事件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危害了道路公共交通安全,社会反响强烈。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我省全国人大代表谢金红建议通过立法来保护公交驾驶员行驶时的人身安全,省委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提出立法保护意见。经各方面研究论证最终形成《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防止侵害道路公共交通驾驶员的决定(草案)》。

决定共五方面总计10条,内容涵盖责任落实到位、安装隔离设施及监控设施、加强宣传警示、完善奖励机制、准确认定行为性质等。

决定要求,各级政府加强管理,明确监管责任。要求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从严惩处妨碍道路公共交通车辆正常运营、妨害道路公共交通驾驶员安全驾驶、侵犯道路公共交通驾驶员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决定还要求全面推进道路公共交通车辆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和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对新投入运营的道路公共交通车辆和在用道路公共车辆都提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和智能视频监控装置。

道路公共交通驾驶员遭到侵害安全驾驶行为时,可以采取有利于司乘人员安全的避险措施。对正在进行的妨害道路公共交通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同乘人员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报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见义勇为的同乘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准确认定行为性质,依法从严惩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决定提出,非法拦截道路公共交通车辆、强行上下车及其他危害道路公共交通安全、扰乱乘车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乘客在道路公共交通车辆行驶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和有关指导意见予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