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行政执法今起全程留痕全程监督

辽沈晚报 2019年07月24日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经淼报道 眼看着公共绿地里,豆角茄子辣椒一簇簇“支棱”了起来,园区的住户们迷糊了:“这不是大伙儿的公共草坪么,怎么变成个人家的菜园子了?”接到园区里居民的投诉,执法局来了劝:“你清理了吧,不能占用公共绿地啊。”“菜园子”主人说啥不干……执法局依法下发清理通知,并最终联合社区、物业对侵占公共绿地的菜园子进行了清理。

这件事发生在沈阳市浑南区,就在不久之前的7月中旬。浑南区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中心站东街道执法二大队副大队长肖井海时常遇见类似的情况,不配合执法,更有甚者,明明是合法合规的执法工作,由于触碰到被执法方的切身利益,被执法方还会反咬一口,说执法人员打人骂人。如果没有有效的证据,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说清楚孰是孰非。可是现在这个烦恼在执法中很少见,这得益于执法人员几乎人手一个的“执法记录仪”。

7月23日,从2012年即在沈阳市浑南区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中心工作的肖井海向记者展示了这个“执法记录仪”,黑色,银行卡大小,有摄录窗,平时可以别在执法者胸前,不用手持,也不需要另外的人协助使用。目前,所有浑南区综合执法人员人手一个,只要在工作时间,这个执法记录仪就挂在胸前保持“工作”状态,在执法中,所有人员的言行举止,这个记录仪全都可以客观“捕捉”,并实时上传到公共平台,执法人员不能干预仪器工作,无法自行下载,更不能进行修改。

这是行政执法全程记录的有效手段之一,从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角度,其执法过程得以记录,避免了遇到“不合理投诉”时有口难辩。而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角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同样是最为客观的手段,它将保证行政执法全过程得以真实再现,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从而更加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未来,我省将有越来越多的行政执法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近日,省司法厅消息,我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日前印发《辽宁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提出要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该实施办法自7月起施行。

那么什么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据介绍,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全过程记录特点是实时化、全过程、全覆盖,是智能执法、精准执法的重要支撑,同时对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实现双重监督。根据规定,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该办法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与取证、审查与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都做出详细规定。如调查与取证的记录,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申请复议、诉讼等权利的方式要进行记录。

同时,实施办法要求强化“记录保存”,防范“意外丢失”。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利用。若“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规定,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查阅、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依据相关规定办理。

相关新闻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等行政执法需进行法制审核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经淼报道 省司法厅消息,于本月开始施行的《辽宁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审核办法》)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省司法厅有关人士解释,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通过互相监督的查审分离模式,实现执法监督关口前移,以从源头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每一项重大执法决定都合法适当,为决策提供法制保证。

《审核办法》规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法制审核制度。根据《审核办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法制审核人员与审核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