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吴明峰诉高良义、梁丽娟、赵志义名誉权纠纷一案强制执行公告

(2019)辽0102执3667号
辽沈晚报 2019年07月13日

吴明峰诉高良义、梁丽娟、赵志义名誉权纠纷一案,因高良义、梁丽娟、赵志义拒不履行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2民初913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判项中:“被告高良义、梁丽娟、赵志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明峰书面或口头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须事先经本院审查);或者通过本地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致歉声明(致歉声明的内容须事先经本院审查),相关刊发费用,由被告高良义、梁丽娟、赵志义负担。”的内容,吴明峰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将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摘要公告。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同时,言论自由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揭发、控告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但任何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和举报他人违法犯罪时,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以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为限度。根据法律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行为人是否有侵权的违法行为、受害人的名誉权是否存在被侵害的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来认定。

本案中,被告高良义通过其手机微信公开发布文章、图片,认为本案原告吴明峰“这种行为也叫奉献,那什么叫利用职权贪污公款呢?”、“哪一项不被定罪呢?哪一项不具有杀伤力呢”、“……手不洁心不清的吴明峰怎敢对手洁心清的高牧师痛下杀手”、“吴明峰、倪扬、赵敏、范艳起四人合谋作弊……”、“本牧师再一次奉劝吴明峰、倪扬、赵敏、范艳起四人团伙,赶紧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说出事实的真相,认罪伏法……”、“奉劝吴、倪、赵、范四人团伙,赶紧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认罪伏法……”、“吴明峰、倪扬、赵敏、范艳起四名涉案人员没有被立即拘捕,不是他们没有问题,而是给他们投案自首、认罪悔改的机会”、“吴明峰一伙将此事也隐瞒了八个月。知道高牧师报案后,他们认为‘不需要再隐瞒了’,也到沈河公安分局报案,这不是贼喊捉贼吗?……”被告梁丽娟亦通过其微信发布“美篇”《东关教会事件始末(完整版)》一文,称原告吴明峰“利令智昏”,“真让我见识了人性中最卑劣的一面”“用淫威、谎言、贪婪并权力去辖制别人”“信口雌黄,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用职权裹挟所有的教牧、执事、小组长去散布谎言。以谣言惑众想淹没真相。……由此看来,吴明峰一伙为了贪欲,胆子不是一般的大呀”。同时,被告高良义亦通过互联网发布《沈阳市东关教会最近发生的事件》帖文,并转发被告高良义发布的《给沈阳市基督教全体教牧同工的一封公开信》全文等内容。

上述文章被三被告通过网络发布后,并得以传播,在无充分证据对三被告所述事实加以佐证,且目前尚无相关部门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情况下,应认定系构成对原告吴明峰名誉权的侵害。并且,即使原告吴明峰涉嫌违法犯罪,三被告亦应通过正当途径依法行使公民的检举举报权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据此,三被告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并向原告吴明峰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三被告应采取适当途径消除对原告吴明峰造成的不利影响,可通过手机微信朋友圈、公开发行的报刊或当面方式向原告吴明峰道歉。为便于当事人履行民事责任,并综合考量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认为,三被告以向原告吴明峰当面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赔礼道歉,或者通过本地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致歉声明方式进行赔礼道歉为宜,相关刊发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关于被告赵志义辩称,本案系教会内部的矛盾与纠纷,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的意见。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原告吴明峰担任教会负责人期间,因被告高良义、梁丽娟、赵志义通过网络发布的文章/帖文而侵害名誉权,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属于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被告赵志义的该项答辩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良义、梁丽娟、赵志义停止发布侵害原告吴明峰名誉权的文章/帖文,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日内删除其已发布的侵权文章/帖文;

二、被告高良义、梁丽娟、赵志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明峰书面或口头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须事先经本院审査);或者通过本地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致歉声明(致歉声明的内容须事先经本院审查),相关刊发费用,由被告高良义、梁丽娟、赵志义负担。

特此公告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