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张阿春报道 今年,辽宁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分别新增30元,新增筹资主要用于巩固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建立健全门诊统筹机制、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惠民政策。
近日,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明确,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不低于每人每年520元;个人缴费同步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250元。新增财政补助标准的一半(15元)用于增加大病保险筹资,达到每人每年70元。
通知明确,今年辽宁将降低并统一大病保险起付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按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大病保险最低报销比例由50%提高至60%,起付线以上合规医疗费用每增加5万元报销比例提高5%,最高报销比例达70%。
通知要求,各市要全面做实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提高基金运行效率和抗风险能力。今年年底前,在市级行政区域内实现基金的统一管理以及政策制度、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经办服务、信息系统的统一;2020年年底前,实现基金统收统支,全面做实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
省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称,辽宁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采取递进式提高报销比例的办法,主要目的是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可承受的前提下,尽可能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在普惠制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的基础上,辽宁省将统一城乡贫困人口的大病保险待遇倾斜政策,进一步加大大病保险对贫困人口特别是农村贫困人口的支付倾斜力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贫困群体的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起付线以上合规医疗费用统一按最高比例报销,不设封顶线。此外,国家有关部门将另行制定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及支付机制的具体方案,届时,辽宁省将按照国家要求并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落实。
省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还强调,目前,社会上对城乡居民医保全面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政策存在一定误解,误以为是取消城镇职工医保的个人账户。实际情况是,该政策只适用于城乡居民医保,并不适用于城镇职工医保,辽宁省已于2013年取消了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管理使用仍按各统筹地区现行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