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吕洋报道公安机关人员如果出现服务态度差、“冷硬横推”“吃拿卡要”、不作为慢作为等情况,破坏了营商环境,将会被追责。
昨日,辽宁省公安厅在全国省级公安机关中率先制定出台《辽宁省公安机关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责任追究规定》,提到上述信息。
省公安厅服务发展环境办副主任乔学军介绍,该规定共计16条,首次明确规定了“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涵义是指“辽宁省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公安民警、辅警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从事执法办案、行政审批、行政管理、公共服务或领导指挥、组织协调、贯彻落实、监督指导等工作中,故意或过失违反有关政策、法律规定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营商环境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行为”。
《规定》指出四大类二十种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将被追责。责任方式包括,“对于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应当根据有关人员违法违规事实、情节、后果及责任程度等,视情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党政纪责任或其他处理。作出其他处理的,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作出从诫勉谈话到辞退或者取消录用等9种处理方式”,对于“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据规定追究公安机关领导责任。
在责任追究方面明确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责任追究情况作为公安民警及其他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干部调整、评先评优、职务职级晋升及单位绩效考核等的重要依据。对于依据有关规定需要记入人事档案的,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省公安厅表示,将组织全省公安机关和全体民警学习贯彻执行《规定》,落实跟踪考核督察问责机制。对于违反《规定》的“负面典型”,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