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抚顺市民王先生在一家小超市购买商品被多收3.8元。他发现后要求超市进行赔偿,但超市只同意退还多收的3.8元。王先生就此事投诉到12315。最终双方经调解就赔偿达成一致,超市依法向王先生赔偿500元。
今年4月中旬,王先生在抚顺市新抚区站前的一家小超市购买标价14.9元的商品,结账时超市向王先生收取18.7元。发现被多收3.8元后,王先生向超市提出赔偿要求。
王先生保存了购物小票,还对货架价签进行拍照,保存了相关证据,希望超市能按消法进行赔偿,但超市不同意。超市强调多收3.8元是工作疏忽忘记调整电脑价格,因此只同意向王先生退还多收的3.8元。
王先生就此事投诉到12315,被转诉到抚顺市新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科。
“通过调解,超市在6月初同意向王先生赔偿500元。”6月17日科长刘刚表示,此类投诉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如果双方未在时限内达成一致,消费者可诉诸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在王先生的投诉中,超市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为18.7元乘以3,因不足500元按500元赔偿。”刘刚说。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 李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