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仪式上,小伙子按照村里的俗礼将7万元的彩礼给了女方,看着准岳母收下钱,小伙子憧憬着和心爱的女孩王晓霞的美好生活。谁都没料想到,最后这7万元钱让一家人对簿公堂。
家住锦州市黑山县某村的年轻姑娘晓霞在2017年8月经人介绍与邻村小伙大军相识并相恋的。当年底,在大军父母提议下,双方开始筹备两个孩子的订婚庆典。按照村里的习俗,在双方亲属的见证下,晓霞的继母刘某代表娘家收下了男方给予的7万元彩礼。
但仪式过后,晓霞没想到的是,继母收下7万元彩礼钱后,竟拒绝交还自己。“婆家给的彩礼肯定是给我们小夫妻用于婚后生活的。”晓霞说经过一年多的多次索要无果后,她只好一纸诉状将继母刘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判令被告返还男友赠与原告的7万元彩礼。
成为被告的刘某也一肚子的委屈,“钱又不是我自己花了,是用来偿还家里的债务。”刘某辨称,7万元彩礼她是代表女方家庭代收,该彩礼现在经过与晓霞父亲王某协商后,用于偿还欠亲友的欠款和家庭生活支出。其中偿还亲属欠款共计6万元,家里包地1万元,因此被告刘某认为该款应由原告父亲与其共同偿还,并申请追加王某为案件当事人。追加第三人王某则述称,这笔彩礼钱并未用于家庭开销,也没有偿还债务,7万彩礼中有5万元是定期存款,始终没有动用,另外2万元也是存款,这两笔钱均存在刘某名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风俗习惯彩礼是男方为缔结婚姻关系而赠与女方的财物,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对女方的附条件赠与行为。本案中,原告丈夫在订婚时给付原告的彩礼7万元,应属于原告财产,被告代收后应予返还,被告继续占有该财产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对于被告刘某主张部分财产用于生活开销的理由,是被告因此财产获益的证明,不构成不予返还的抗辩意见。因被告与第三人为夫妻关系,该7万元用于家庭支出,理应由被告与第三人共同返还。故依法判决被告刘某、第三人王某返还原告晓霞彩礼款7万元,二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刘哲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驻锦州特约记者 张墨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