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经淼报道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应当重新报批而未报批、重新审核而未审核的矿山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5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辽宁省矿山综合治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为《条例草案》)中提到上述内容。
《条例草案》拟提出,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制定专项整改方案,明确安全防范措施,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并及时整改。危及人员安全的,应当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防止事故发生。
对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并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应当重新报批而未报批、重新审核而未审核的矿山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检测。
矿山企业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承担主体责任,开采矿山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依法治理,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