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

再婚夫妻婚前共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拟可再生一胎

辽沈晚报 2019年05月30日

经常有母婴逗留的公共场所、女职工较多的单位以及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按要求配置母婴设施或者提供便利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出资,建设普惠性托儿所和幼儿园等服务机构;简化再生育审批手续,通过网络办理等方式提供服务。

近日,省司法厅发布《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意见稿》拟删除原《条例》中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管理”章节,并对涉及人口发展、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与优待、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相关条例进行了修改。

与发展改革等部门相互提供数据信息共享

《征求意见稿》规定,省、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人口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人口战略研究,统筹人口重大政策研究制定,协调解决人口发展重大问题。省人民政府建立常态化的人口预测预报机制,定期发布全省人口预测报告,科学预测分析人口因素对重大决策影响,促进经济社会政策与人口政策有效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行政部门应当相互提供与人口有关的数据,实现信息共享。

女职工较多单位等配置母婴设施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育支持、幼儿养育等配套政策,合理规划配置儿童照料、学前教育等资源。鼓励社会力量出资,建设普惠性托儿所和幼儿园等服务机构。经常有母婴逗留的公共场所、女职工较多的单位以及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按要求配置母婴设施或者提供便利服务。鼓励企业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提供灵活工作时间及必要的便利条件,支持妇女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

每超生一个 对男女双方分别收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发现其生育行为时的计征标准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计征标准1倍的标准征收;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公民,每生育一个子女,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计征标准1倍的标准征收;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计征标准5倍的标准征收。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量再收养的,按照本条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

除国家规定外 增加产假60天

《征求意见稿》规定,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无工作单位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按照有单位人员标准发给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支付。

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给予帮扶和救助。

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以上娃 婚后可再生

《征求意见稿》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实行免费登记服务,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经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病残儿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依法收养的孤儿、残疾儿、弃婴不计算为生育子女数,送养的子女计算为生育子女数。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简化再生育审批手续,通过网络办理等方式提供服务。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 经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