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至2016年,王某某在担任新民市姚堡乡水利服务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姚堡乡水利服务站管辖的河滩地租金66353.52元非法据为己有。
昨日,新民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某因贪污罪获刑。
新民市人民检察院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姚堡乡水利服务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姚堡乡水利服务站管辖的河滩地租金66353.52元非法据为己有。其中:通过开假发票的手段,将河滩地租金44560元据为己有;直接侵吞河滩地租金21793.52元。上述款项均用于其个人日常花销。
2018年11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到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
在2016年,王某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新民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
新民市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有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王某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王某某在接到新民市监察委通知后,主动到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在讯问及庭审时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新民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 靳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