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非法捕捞水产品 锦州6人涉恶团伙分别获刑

辽沈晚报 2019年05月07日

非法圈占土地将公共场所视为已有,对渔民与海鲜商贩集中交易地点进行非法控制,多次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强迫交易犯罪活动……以吕某利为首的6人被锦州滨海新区人民法庭认定为涉恶团伙犯罪,相关部门责任人因监管失责问题被辽宁省纪委监委通报。

5月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辽宁省纪委监委通报的5起涉黑涉恶和“保护伞”案例中,锦州市滨海新区海洋与渔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吕某利等恶势力团伙强收“扒皮费”等行为存在监管失责问题,对恶势力违法行为长期不闻不问、坐视不管、监管失责,致使恶势力团伙做大成势。滨海新区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李龙飞、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唐志辉等17名责任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

记者从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4月25日,锦州法院集中宣判3起刑事犯罪案件中,以吕某利为首的6人犯罪团伙被滨海新区人民法庭认定为涉恶团伙犯罪。

2016年以来,被告人吕某利纠集汤某金以家族成员为主,在锦州滨海新区王家窝铺码头,也就是被渔民称为“老码头”的地方,对渔船停靠区域非法圈占土地,并违规修建房屋、库房,搭建凉亭、建立哨塔,甚至将公共场所据为已有后,私自设立收费停车场。对进入码头正常交易水产品海鲜商贩的运输货车,以停车费的名义接受服务,多次强行收取每车10元钱的过路费,累计达人民币5000余元。为谋取更大的非法利益,以吕某利和汤某金为纠集者,被告人张某东、吕某、汤某、李某龙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在禁渔期间纠集没有任何证照手续的“三无船只”和部分渔民,与船主达成口头上的“包保”协议或者形成默契。约定在禁渔期如发生渔船被渔政等相关部门查扣情况,由该团伙负责处理,要求就是非法捕捞的水产品必须到该团伙指定的地点称重。截止2018年8月份,该团伙先后与滨海新区王家街道王家窝铺、上朱口、孙家湾等村屯的部分船主建立“包保”关系,被“包保”的船只累计达40余条。

为便于统一组织“包保”渔船非法捕捞,经被告人汤某金同意,2018年6月8日,由被告人吕某作为群主,建立“一帆风顺”微信群。截止案发时,该微信群成员共计130人,微信群共计发布是否可以出海,渔政、港监、海警何时检查等非法捕捞信息129条。根据扣押的被告人张某东本人保管的账簿记载,仅6月至8月间,该团伙组织“包保”船只非法捕捞的水产品中,主要品种皮皮虾重量共计9万余斤,经锦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非法捕捞水产品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160余万元。

而这些非法捕捞的水产品,是不允许渔船船主与海鲜商贩之间进行私自交易的,“包保”船只必须在老码头指定区域停靠,海鲜商贩到指定地点进行交易。被告人吕某利伙同汤某金、张某东、吕某、汤某采取威胁、辱骂或者其他手段,对进入老码头进行交易的海鲜商贩以“扒皮费”的名义,多次非法收取每斤1-2元不等的服务费。在禁渔期间,该团伙以收“扒皮费”名义向海鲜商贩共计勒索财物人民币10.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吕某利和汤某金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多次从事非法捕捞水产品、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的在渔业捕捞领域滥开滥采,在码头欺行霸市、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黑恶势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吕某利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汤某金、张某东、吕某、汤某、李某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七年不等刑罚,并均处财产刑。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驻锦州特约记者 张墨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