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据悉,2018年,沈阳市法院全年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41件,审结497件,结案率91.87%,同比提高3.06个百分点。
2018年沈阳地区的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以下基本特点:案件数量总体呈增长趋势。专利案件占比相对稳定,涉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案件较多,发明专利案件较少。系列维权案件仍然较多,以商品销售者为被诉侵权人的案件占比较大。
“乐百惠”申请注册商标被驳回
喜欢购买保鲜盒的主妇们几乎都熟悉一个品牌“特百惠”,该品牌因为质量好而深受欢迎,但市场上也出现了类似名字的同类产品“乐百惠”,相近的名字和商标让消费者很混淆。
“特百惠”这个商标为达特公司所拥有,该公司注册了此商标专用权,被核定使用在第21类塑料家庭用具和器皿上。但是,2006年6月12日乐百惠公司成立,其股东朱某申请注册商标。达特公司得知后,在法定异议期内当即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认为“乐百惠”这个商标有侵权嫌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判决乐百惠商标应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批发销售“乐百惠”成连带被告
虽然注册“乐百惠”商标的申请被驳回,但是乐百惠公司并未停止对此商标的使用和产品的销售,在沈阳最大日杂批发市场东北日杂市场就有特许经销商在销售。
自2016年5月4日起,达特公司开始对侵权商品进行调查取证。在辽宁省沈阳市等多处公证购买了带有“乐百惠”商标的产品。沈阳东北日用杂品市场张某日杂批发部系乐百惠公司的特许经销商。达特公司将特百惠公司以及东北日杂张某一起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法院认定商标侵权判赔五十万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二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商标专用权;如果构成侵权二被告如何承担侵权责任。首先,达特公司经注册取得“特百惠”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合法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沈阳东北日用杂品市场张某日杂批发部、浙江乐百惠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达特工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浙江乐百惠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50万元。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 刘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