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公租房准入门槛降低至 人均可支配月收入3000元

辽沈晚报 2019年04月18日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王琦报道 目前,沈阳公租房准入门槛降低,准入条件由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2600元调整为3000元(单身家庭由3500元调整为3900元);同时,提高租赁补贴标准,沈阳市内七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平均租金15元调整为20元。

日前,沈阳市调整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及租赁补贴标准,此次调整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实际情况进行的,以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的住房困难问题。

从文件内容来看,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门槛进一步降低,具体为: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准入条件由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2600元调整为3000元(单身家庭由3500元调整为3900元)。

准入门槛降低的同时,租赁补贴标准也有所提高:沈阳市内七区原来住房租赁市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平均租金15元调整为20元,苏家屯区、沈北新区由原来的12元调整为16元,新民市、辽中区由原来的10元调整为12元,康平县、法库县由原来的8元调整为10元。

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按家庭保障人口计算,户均不超过60平方米。租赁补贴额度和计算方式分别为:公租房补贴额度方面,住房租赁市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月平均租金的计算区域由原规定的租赁地调整为申请地。租赁补贴金额=(保障面积-已有房屋建筑面积)×申请地住房租赁市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月平均租金×30%。

但在房源管理上,沈阳市也作了明确规定,如果承租人有转租、转借他人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等行为的,将被清退住房,没收全部押金,并计入保障房信息管理系统不良信用记录。

对于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