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经淼报道 着重强调生态环境,对保护生态作出详细且清晰的规定。辽宁省司法厅近日公布两部条例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均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恢复作出细致规定。
《辽宁省矿山综合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对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承担主体责任,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依法治理,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矿山防治污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矿山企业,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同时,禁止矿山企业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矿山综合治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纪依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加强河湖保护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拟在各级行政区域设立总河湖长。河长制办公室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一河一策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方案,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实施。鼓励利用遥感、航摄、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对河湖进行监控。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巡查、保洁长效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巡查员、保洁员开展河湖日常巡查和保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湖长制工作考核制度,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方案。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及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对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的,总河长应当约谈本级河长及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责任人、下级总河长,河长应当约谈本级有关单位责任人、下级河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可以约谈下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
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水质恶化、水环境和水生态遭受破坏的总河长、河长将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