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娃在校摔食堂台阶上身亡 学校被判赔33万

辽沈晚报 2019年04月09日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刘冬梅报道 9岁的张小美在午餐时间上厕所,回来时不慎摔倒,肚子磕在台阶上,在经历两次手术后不幸身亡。悲痛欲绝的家长将学校告上法院,要求学校承担责任,学校则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近日,此案二审宣判,学校是否该承担责任呢?

午餐时请假上厕所

在食堂台阶上摔倒

“我们怎么也没想到孩子在学校能遇到生命危险”,小美是辽宁省锦州市某小学三年级学生,她的意外死亡令父母无法接受。

2018年4月20日中午,班主任老师组织包括小美在内的学生去食堂就餐,站好排后小美请假去厕所,经老师准假后她与另一名同学一起去厕所,小美去完厕所返回途中在食堂门口台阶摔倒,腹部磕在台阶上。

随后,小美被送进医院。“孩子这一摔挺重,经诊断为小肠破裂、腹部损伤,需要做小肠破裂修补术。”手术后,小美于去年5月2日出院。但出院仅三天,小美出现停止排气排便、恶心呕吐症状,经诊断为肠梗阻,心急火燎的家属赶紧将小美转入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继续进行治疗。

在盛京医院小美接受了保守治疗,行腹腔镜腹腔探查、肠粘连松解术,然而没能好转,在入院第34天不幸病情恶化离世。

一审认定

学校应负安全保障义务

事件发生后,学校在小美摔倒的台阶处张贴了“上下台阶,注意安全”的标语。女儿的死让张某一家陷入悲痛,张某将学校告上法院。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某小学作为教育机构,在组织学生用餐期间,其对学生的安全应负安全保障义务,小美用餐期间因去厕所而脱离集体,被告在其回到集体之前疏忽了对其的监管,存有过错,且其对可能给学生造成损伤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是在事后对小美摔倒的台阶张贴了安全标语,被告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

在小美事件中,摔伤是死亡的一个诱因,但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小美摔倒时已年满八周岁,作为这个年龄段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于行走安全是具有一定认知与预见能力的,所以对于小美在学校中不慎摔伤的后果,小美自身及原告应负相应的责任。

学校上诉被驳回

被判赔偿家属33万元

对于法院一审的认定,学校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该小学认为,判决书主观认定学校存在“疏忽”的过错混淆了管理职责与监护职责的法律含义。小美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上诉人对其上厕所的行为没有监护义务,不存在疏忽过错。

一审认定的“摔伤是死亡的一个诱因”也是毫无根据的,死亡的因果关系是一个十分专业的问题,如果想认定因果关系,就必须有相应的专业鉴定为佐证,而一审并没有这样的鉴定存在。

被告某小学主张小美的死亡是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的过错造成的。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针对上诉人认为其对于小美的死亡不存在过错,因此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小美年纪尚不满10周岁,学校更应对其在校期间的安全尽到监护、看管、保障义务,而上诉人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完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其次,针对上诉人认为小美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即便上诉人承担责任,其只能对摔伤一节承担相应责任,不能对死亡后果承担责任的主张,综观整个事件经过,小美摔倒死亡是由小美在学校摔伤这一事件引起的,上诉人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小美的死亡与其他外因有关的情况下,其应当对该事件整个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诉人对于小美的摔伤存在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对损害后果承担30%过错责任并无不妥,某小学被判赔偿张某经济损失28万,精神抚慰金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