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朱柏玲报道 我省药店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必须配有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日前,《辽宁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以下简称《开办标准》)正式实施,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此进行了解读。
《开办标准》明确了连锁总部及单体药店从业人员资质要求。连锁总部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门店或单体药店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必须配有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开办标准》明确了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开办条件。参照上海、广东等省份的做法,总部所辖直营门店数量应当不少于10家,明确连锁基数,有利于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向连锁化、规模化发展。
《开办标准》提出,总部所辖直营门店数量应当不少于10家,实施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标准(简称“七统一”),实现规模化、集团化管理经营。总部可发展加盟门店,并对加盟门店的药品质量管理负总责。加盟门店的各项管理应与直营门店一致,加盟门店所经营的药品必须由总部统一采购配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