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董丽娜报道 建议为销售无合格证汽车行为设罚则;建议明确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者退货所涉及税费问题;建议将空气质量纳入三包范围,严重危害健康享受退换货;“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免除三包责任”需细化;经营者不应因“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免除三包责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4月3日,辽宁省消协《家用汽车三包规定》意见研讨会在沈阳举行,辽宁消协维权人士、法学专家、汽修专家以及汽车经营者代表就《修订稿》发表建议和意见。
来自辽宁省统计局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年末,辽宁民用汽车保有量800.1万辆,比上年末增长9.4%。其中,载客汽车698.4万辆,载货汽车94.1万辆。在民用汽车保有量中,私人汽车保有量690.6万辆,增长10.5%。汽车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涉及千家万户,此次汽车三包规定的修改受到辽宁各界的广泛关注。
修订内容
汽车电池及电机或纳入“三包”
现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3年10月开始实施,对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推动产品和售后服务质量提升、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等起到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家用汽车保有量的增加,“汽车三包”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涌入,新汽车三包征求意见稿将家用电动汽车的“三包”责任进行补充完善,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作为与发动机、变速器并列的家用汽车主要系统,纳入免费更换总成的规定范围;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与其主要零件反复发生的质量问题纳入退换车条款;要求生产者将动力蓄电池放电容量衰减限值和对应的测试方法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在退换车条款中补充了家用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故障。油电混合动力汽车中的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适用于本规章。氢能源等其他新能源汽车目前尚未批量上市,本次修订暂不涉及相关内容。
同时,“汽车三包”修订稿还进一步加大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将目前“三包”起算日期“按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修改为“按照实际交付日期起计算”;增加了推动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第三方处理机制的规定,进一步解决消费者投诉难、鉴定难、处理难等问题。
业内建议
建议1:将空气质量纳入“三包”新政
在省消协4月3日的意见研讨会上,相关人士就新汽车三包《修订稿》纷纷发表意见。
“建议将汽车内空气质量纳入新汽车‘三包’规定。如果经检验车内空气质量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丹东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刁鹏飞建议说。
据他介绍,他接手的有关汽车的消费投诉,涉及汽车内异味以及空气质量问题占有一定比例。“在一个案例中,经检测,车内空气质量达到了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汽车生产者和经营者销售的产品不应该对人体造成危害,否则就相当于是质量不合格产品。”这位人士称。
建议2:将电动汽车控制驱动器纳入主要零部件之一
新汽车“三包”规定修订稿提到,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一述同一主要零件因期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对此,辽宁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闫海教授建议将家用电动汽车控制驱动器与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一样纳入“主要零件”范围。“对于电动汽车来讲,控制驱动器出现故障,车辆不仅无法正常行驶,甚至造成严重安全问题,其故障应属严重安全性能故障。”
建议3:对销售无汽车合格证、不出具维修记录行为设罚责
消费实践中,仍有不少汽车经销商在销售汽车的时候不给消费者提供汽车合格证,辽宁类似的维权案例时有发生。对此,省消协秘书长唐少博建议新汽车三包规定将此行为设相关罚则,以维护消费者权益。
因为汽车维修记录关涉消费者切身权益,闫海教授建议新规为不出具维修记录行为设罚责,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明确三包责任,规范汽车维修行业。
建议4:因质量问题退、换车 相关税费应明确
修订稿第二十五条提到,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者退货的,发生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当天的研讨中,不少人士认为该条款不明确,给消费者维权带来障碍。“不少消费实践中,购置税、车船税、车辆保险都是不小的开支。汽车因质量问题造成退换,相关税费应该怎么办理,涉及的损失由谁承担,怎么承担需要在新规里明确。”
建议5:无法提供发票和三包凭证 不应免除三包责任
修订稿第三十条提到,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三包责任。“如果产品质量不是被书面告知的瑕疵部件,或由该部件引发,汽车经营者不应免除三所责任。建议对这条进一步细化。”相关人士提出修改意见。
第三十一条提到,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所有效期内,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对此,省消协秘书长唐少博认为,纸质的“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不能作为三包责任的唯一凭据。“汽车的购买地点和购买日期,在汽车销售系统里一查便知,生产者和销售者不能因为消费者不能提供发票和三包凭证而免除三包责任。”唐少博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