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批准的《沈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规定

缺车位小区周边夜间应免费低价停车

辽沈晚报 2019年03月30日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经淼报道 居民住宅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在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还有剩余的车位、车库,可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3月29日审议的沈阳市人大常委会报批的关于提请批准《沈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的报告中提到上述内容。

沈阳每年递增25万辆车 目前停车位缺口50万个

《报告》显示,目前沈阳市注册机动车220万辆,且以每年25万辆左右的速度递增,据测算,沈阳停车位缺口达50万个。《报告》强调,车辆增速快、停车位缺口大,重点区域停车难加剧交通拥堵,文明停车意识淡薄,违章停车现象严重,这些静态交通问题解决不好将成为制约城市发展瓶颈,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经营停车场

《沈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者露天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条例》规定,市政府应规范完善停车收费,对静态交通秩序实行综合治理。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经营停车场。

扩建商业区、居民区应增建停车场

《条例》要求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合理测算停车需求,明确阶段性目标,优化停车场布局。科学合理确定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根据发展和交通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停车位配建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民住宅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增建停车场。《条例》鼓励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停车场。鼓励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停车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火车站、机场等应按规划补建停车场

《条例》规定,火车站、机场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学校、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等公共场所,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大(中)型经营性场所,承担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如果未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应当在改建、扩建时按照规划补建。停车场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补建的,应当择地另建或采取其他措施补救。

居民区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条例》规定,居民住宅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在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剩余车位、车库,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业主要承租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建设单位按照规划配建的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不得只售不租,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公开并采取多种形式租赁,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要求承租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居民住宅区配建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并且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

《条例》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按照设计在实地标注,并以租赁形式向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

小区无法满足停车需求可设临时车位

《条例》规定,居民住宅区确因内部以及周边停车场无法满足停车需求,各级政府可组织公安交通部门,按照规定在居民住宅区周边支路及其等级以下道路设置临时停车区域、泊位,明示临时停放时段。影响交通通行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取消。

符合条件区域业主可申请统一施划车位

《条例》要求,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业主共有的开放式场地,需要施划停车位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由主管部门统一施划。

待建土地、空闲厂区、桥下空间、边角空地等场所闲置的,可以用于建设临时停车场。

医院学校幼儿园出入口不得设置泊位

《条例》规定,城市快速路、市区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城市道路,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医疗救护通道,医院、学校、幼儿园出入口,公交站点两侧机动车道十五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企事业单位可将停车场有偿开放

《条例》规定,具备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将其机动车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居民住宅区在满足区内居民停车需要的情况下,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可以允许外来访客车辆进入并短时免费停放。

停车差别化收费标准由政府制定

《条例》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按照地上高于地下、日间高于夜间、重点区域高于一般区域、路内高于路外的原则,制定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并且对停车收费行为进行监管。

缺车位小区周边夜间应免费或低价停车

《条例》提出,鼓励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公共交通枢纽驻车换乘停车收费可以实行免费或者低价收费的原则。

停车资源紧张的居民住宅区周边,在夜间时段和节假日,道路泊位停车应当实行免费或者低价收费。

小街小巷道路泊位停车收费价格应当低于同类地区其他道路停车收费价格。沿街商铺、单位需要临时占用道路停车泊位装卸货物的,应当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