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推进“最多跑一次”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最多跑一次清单”拟全省统一标准

辽沈晚报 2019年03月15日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经淼报道 辽宁拟规定,申请办理一件事,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从提出申请到收到办理结果全程只需一次上门或者零上门。除身份证外,申请人可以使用户口本、居住证、驾驶证、社会保障卡、老年卡等记载申请人身份信息的有效证件或者凭证证明身份。可以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受理单位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省政府网站近日公布《辽宁省推进“最多跑一次”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众可于2019年4月5日前提出意见。

从提出申请到收到办理结果 只需一次上门或零上门

《规定(草案)》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依法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以及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在提供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奖励和其他办事服务过程中开展“最多跑一次”活动。本规定所称“最多跑一次”,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行政机关或者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办理一件事,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从提出申请到收到办理结果全程只需一次上门或者零上门。

规定所称一件事,是指一个办事事项或可以一次性提交申请材料的相关联的多个办事事项。

数据共享推进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业务协同能力

《规定(草案)》规定,市、县政府应当按照简政放权、公开便民、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将“最多跑一次”改革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并纳入目标绩效考核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改革工作协调机制,强化保障和责任落实。行政机关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精简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整合办事材料、缩短办事时限、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省、市、县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整合省、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散的政务服务资源和审批服务系统,构建省、市、县三级统一的一体化、标准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体系,通过数据共享推进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业务协同能力,提高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比例。

“最多跑一次”清单应全省统一标准

省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方便申请人办事的原则,梳理政务服务高频事项,结合不动产登记、市场准入、企业投资、建设工程、民生事务等企业和群众关注的重点领域,编制全省统一标准的适用“最多跑一次”的一件事及其办事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最多跑一次清单”),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动态调整,定期在省政务服务网公布。

市、县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省政府公布的清单予以补充。“最多跑一次清单”应当附具每件事及其办事事项的办事指南。办事指南应当包含本件事及其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办事流程、办事依据、办事时限等内容,明确容缺受理申请材料的范围。

行政机关应当实行证明事项清单式管理,并通过省政务服务网对外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需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未列入证明事项清单的,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可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规定(草案)》规定,申请人可以以线上或线下方式提出办事申请;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限定提出申请的方式。接受线上方式的,应当在省政务服务网提供申请入口。申请人选择线上方式提出申请的,电子申请材料与纸质申请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不得要求再提供纸质申请材料。列入“最多跑一次清单”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人只需按照办事指南提供一套申请材料,相关收件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可使用驾驶证、社保卡、老年卡等证明身份

行政机关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能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材料的,或者根据其他证明材料可以证明事实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除身份证外,申请人可以使用户口本、居住证、驾驶证、社会保障卡、老年卡等记载申请人身份信息的有效证件或者凭证证明身份。

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按照安全规范要求生成的电子签名或者通过生物识别等技术可以确认真实身份的其他验证方式,与本人到场签名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应当使用省政府电子印章系统或经审核评估达到要求的电子签章系统进行电子签名。

不能当场办结的 受理单位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规定(草案)》规定,申请人申请办理服务事项,可以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受理单位应当明确办理时限。需要现场踏勘、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办理、限时办结。

主要申请材料具备,仅办事指南确定的容缺受理申请材料欠缺的,收件部门应当先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或更正的内容以及补正或更正的期限。申请人逾期未补正、更正或者补正、更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关收件部门撤销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收件部门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或更正的内容以及补正或更正的期限。

未提供预约服务 不得限定每日办件数量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事期限有规定的,受理单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承诺办事期限少于法定期限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无法定办事期限的,受理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办事期限并向社会公布。受理单位在公布的办公时间内不得拒绝提供办事服务;未提供预约服务的,不得限定每日办件数量。

受理单位应当为申请人提供邮寄、线上或自取等多种方式获取办理结果凭证或相关办结材料。受理单位应当为申请人提供办理进度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