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朱柏玲报道 日前,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省范围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试点工作。申请人可以在辽宁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填写信息,自主命名,自助查询、比对,自主选定名称,自愿申报名称。
该举措将进一步推进企业名称核准制度改革,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优化企业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是指企业登记机关通过辽宁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为申请人提供名称自助查询、比对、自主选定申报企业名称,并支持企业登记与企业名称登记一并办理的一项便利化服务。
申请人可通过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模块或者登录“http://wsdj.lngs.gov.cn/”即可进入“辽宁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
申请人已通过辽宁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或者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除该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违反《实施办法》规定的禁用规则、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等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准予登记。
我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适用的市场主体包括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含个体工商户、企业分支机构)名称适用于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依法应当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或者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名称除外。
申请人通过辽宁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30天。申请人可以在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保留期满前申请延长保留期一次,延长期限为30天。
申请人应当在名称保留期内依法办理企业登记手续。除申请人外,已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该名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或企业登记。保留期满未办理企业登记的,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自动失效。
同一出资人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不得超过3个。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