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严重危及搜救人员安全 可暂时中止海上搜救行动

辽沈晚报 2018年12月20日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经淼报道 具有海上搜救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均有义务对海上遇险人员实施人命救助;鼓励沿海市、县人民政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培育专业海上搜救队伍;对在海上搜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我省近日发布《辽宁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海上搜救中心全天候无间断应急值班值守

办法规定,省和沿海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组成本级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全省的海上搜救工作;编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对本地海上搜救力量进行业务指导;组织海上搜救力量开展应急演练和相关培训;实施全天候无间断应急值班值守;组织开展海上搜救行动评估。

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渔政管理、财政、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卫生健康、气象、民政、公安、外事等有关部门和其他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协同做好海上搜救工作。医疗、通信、保险、船舶运输、民航、港口等有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海上搜救相关工作。

将专业搜救志愿者纳入海上搜救储备力量

办法要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值班值守制度,保持与海上搜救中心应急通信渠道畅通。使用相关技术装备的海上搜救成员单位应当将其有搜救能力的船舶、设施等情况报本级海上搜救中心备案。

海上搜救力量由国家专业救助队伍、当地政府部门所属有救助能力的队伍和可以投入搜救行动的民用船舶、航空器及其所属单位、有专业搜救能力的社会志愿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共同组成。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动员、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海上搜救及相关活动,将从事专业搜救的志愿者和其他具有搜救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纳入海上搜救储备力量。

参加海上搜救致伤残死亡享工伤险待遇

办法提出,海上搜救经费由本级海上搜救中心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参加海上搜救行动的人员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依法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没有用人单位的,由险情发生地的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参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相关规定给予抚慰;属于公务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海上搜救行动的人员符合见义勇为奖励条件的,由险情发生地的沿海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见义勇为奖励。其中,牺牲的公民符合烈士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依法评定为烈士。

误报险情及时纠正未产生后果免予追责

气象、海洋、水文、地质、渔政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测、分析研究可能造成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预警,并通报本级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中心应当综合评估各类预警信息,根据预警级别做好海上搜救应急准备。

船舶、设施、航空器和人员等在海上遇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海域污染后果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将发生的时间、位置、状况、联系方式、救助要求等信息,向险情发生地的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或者获悉船舶、设施、航空器和人员在海上遇险情况时,应当立即向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因非主观故意误报险情的,发现误报后应当立即重新报告纠正,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发现误报险情后,及时重新报告予以纠正,未产生后果的,免予追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故意夸大险情报告信息。

海上搜救中心接到海上险情报告,应当立即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方式进行核实。

遇险人员在当时条件下已不可能生存可停救

船舶、设施、航空器和人员在海上遇险后,应当在保证自身安全前提下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险情发生海域附近的船舶、设施、航空器的作业人员收到求救信号,或者发现船舶、设施、航空器和人员遇险,应当在保证自身安全前提下立即展开搜救行动,尽力救助遇险人员生命。遇险人员经自救、他救解除险情的,应当及时向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因气象、海况、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限制,导致搜救难以进行,或者继续搜救将严重危及参与搜救人员和船舶、设施及航空器自身安全的,海上搜救中心可以决定暂时中止搜救。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搜救。

遇险人员已获救或者紧急情况已消除;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遇险时间与展开搜救的时间间隔等客观条件下已不可能生存;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海域污染的危害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无进一步扩大或者复发的可能等情况,海上搜救中心可以决定终止搜救。

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置海上突发事件将被追责

编造、散布海上突发事件、海上搜救虚假信息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和人员在海上遇险后,有关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谎报或者故意夸大险情的,海上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人员不服从海上搜救中心统一指挥的将被追究责任。

未建立应急值班值守和通信联络制度的,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海上突发事件信息,造成后果的;未按规定及时发布、通报涉及海上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未采取防范措施等导致损害发生的;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海上突发事件造成后果的;接到海上搜救中心指令,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者不及时参加搜救行动的;在搜救行动中不服从海上搜救中心或者现场指挥人员的组织、指挥、协调的将追究责任。

因当事人瞒报、谎报或者误报险情致使海上搜救决策失误,或者因遇险人员拒不接受救助导致发生损害后果的,对相关搜救工作人员予以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