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经淼报道 现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辽宁省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省大常委会11月26日审议《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草案)》,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表示:为平稳有序调整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避免因地方性法规尚未修改而影响改革进程和相关工作,特别是要保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借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作决定、分批修改”的思路和做法,由省人大常委会对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决定。
现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辽宁省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设区的市和县级行政机关承担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地方性法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辽宁省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和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