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经淼报道 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省人大常委会昨日审议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中提出上述内容。
2015年,国家生育政策作出了重大调整,此前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虽然于2016年作出修正,但随着辽宁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仍有部分内容需再进一步完善。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部分省的地方性法规中,对不符合规定的生育子女的职工设置的“开除”“辞退”责任,与上位法不一致,需要包括我省在内的有关省份作出修改。为此,省卫生健康委对涉及相关内容的第四十五条提出了修改意见。
修正后的第四十五条内容为:“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