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经淼报道 全装修成品住房的室内空气质量应当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绿色建筑附属停车场或停车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省人大常委会昨日审议的《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提出上述内容。
条例草案拟要求,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鼓励商品住房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推行定制装修等方式,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全装修成品住房使用的装修材料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全装修成品住房室内空气质量应当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条例草案拟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售楼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主要技术指标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数中载明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信息和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售楼现场明示上述信息的,或可被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鼓励绿色建筑采用装配式、超低能耗建筑等技术要求进行建设。绿色建筑附属停车场或者停车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绿色建筑应当按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相关标准开发地下空间。鼓励城市相邻地块地下空间互联互通。
城市、镇规划区应当结合实际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立体交通和雨水综合利用等系统。已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电力、通信、供水等相关管线应当进入管廊。
采用地源热泵技术等清洁能源利用技术供暖制冷的绿色建筑,供暖制冷系统用电应当参照居民用电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