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王琦报道 沈阳市政府日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奖补政策的通知》规定,从今年6月起,沈阳市施行新的学前教育奖补政策,对公办幼儿园给予运行补助,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奖励性补助。公办幼儿园最高每生每月补助365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最高每生每月补助240元。
学前教育奖补政策的补助对象分为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两种补助资金=补助标准×计入补助儿童数(全年按12个月计算)。
《通知》明确了具体的补助标准。公办幼儿园:执行城区收费标准的,每生每月补助365元;执行农村地区收费标准的,每生每月补助200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执行城区指导性收费标准的,每生每月补助240元;执行农村地区指导性收费标准的,每生每月补助200元。
在补助儿童数的核定上,按照实际在园托班、小班、中班、大班儿童数计算,且不得超过幼儿园容纳量。以上年度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在园儿童数据为基准,具体时间节点由市教育部门确定。当年未取得学前教育信息系统账号的幼儿园,以核查数据当月在园儿童数为准。
享受经济贫困家庭幼儿资助、部队对军人子女减免等依规减免的儿童可计入补助儿童数,但幼儿园或举办主体自行决定减免保育教育费的儿童不计入补助儿童数。
补助资金将由幼儿园所在区、县(市)财政承担。市本级对各区、县(市)补助比例如下:皇姑区、新民市、辽中区、康平县、法库县补助90%,沈北新区、苏家屯区补助70%,其他区补助50%。
《通知》提到,补助资金应主要用于教职工工资待遇、教师培训、改善办园条件以及公用经费性质的运行补助等支出,不得用于经营性支出、捐赠、偿还债务、付息、回报举办者、投资、大型基本建设等非基本办园支出。
对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等行为的公办幼儿园,在收回违规资金的同时,给予通报批评、停发补助资金的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依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