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李那报道 明年起,辽宁省社会组织要在接受捐赠、资助后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资助的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款物的有关情况;社会组织不得强迫组织和个人捐赠或者强行摊派,不得强制会员企业付费参加各类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
日前,省民政厅在沈阳举办了《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培训班,对《条例》中关于社会组织登记许可、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制、加强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加强社会组织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解读,《条例》将于明年起正式实施。
接受捐赠资助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信息
《条例》强化了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明确社会团体的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的理事会是社会组织的决策机构;社会组织应当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并建立内部信息披露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条例》要求社会组织每年至少向会员或者理事公布一次其重大活动、财务状况、工作报告等信息。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在接受捐赠、资助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资助的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款物的有关情况。
在事中事后监管方面,《条例》要求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约谈、资金风险评估、诚信约束等监管制度。根据社会组织违法行为十种情形,本着罚过相当原则,设置了不同档次的处罚,加强了惩戒力度。
不得强迫组织和个人捐赠或者强行摊派 不能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培训、评比等活动
对于社会组织不得从事的行为,《条例》也给出了明确规定。社会组织不能强迫组织、个人加入或者限制其退出社会组织;不能与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垂直领导或者变相垂直领导关系,社会组织之间没有领导和被领导关系,社会组织也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条例》规定,社会组织不得强迫组织和个人捐赠或者强行摊派,不得强制会员企业付费参加各类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得强制会员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也不能在社会团体会员之外开展涉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一旦发生上述情况,登记管理机关将对社会组织进行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甚至撤销登记的处罚。
建立社会组织“异常活动名录” 长期不开展活动将依法撤销
《条例》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年检、评估等手段依法监督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活动、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建立社会组织“异常活动名录”,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将社会组织的实际表现情况与社会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等挂钩。
同时,要健全退出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制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不参加年度检查、不发挥作用的社会组织要依法撤销登记;对未经许可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取缔;对于完成使命,申请注销的,依法予以注销。完善社会组织清算,确保社会组织资产不被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2020年 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
省民政厅表示,《条例》出台是巩固全省社会组织清理规范工作成果的必然要求,在全省社会组织清理规范中,对登记注册的25421家社会组织中的10244家进行了整改、注销、撤销,占比达到40.3%。无论是巩固全省社会组织清理规范工作成果,还是深化我省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都需要在法律法规层面予以保障。
《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行,计划到2020年,全省建成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社会组织法规政策更加完善,综合监管更加有效,党组织作用发挥更加明显,发展环境更加优化;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基本建立,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基本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