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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阳八王寺与被告南昌八王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南昌八王寺赔偿经济损失 2024年10月17日 

本案是规范并制止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和保护“老字号”的典型案例。故意将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意图利用权利人历史传承和良好商誉“讲故事”,达到误导公众的目的,是一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八王寺”品牌传承于1920年创立的“奉天八王寺汽水啤酒酱油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八王寺是其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商标指定使用在矿泉水、汽水等商品上。八王寺品牌曾获得多项荣誉。2013年、2014年,其商标分别被认定为沈阳市著名商标、辽宁省著名商标和“辽宁老字号”。

2009年12月,沈阳八王寺业务发展,曾授权邹某在江西南昌投资设立子公司。2010年1月21日,邹某、谢某共同出资成立南昌八王寺,南昌八王寺与沈阳八王寺不存在合作、投资关系。南昌八王寺利用沈阳八王寺的知名度进行企业宣传,称其是沈阳八王寺在中国南方建立的生产基地。沈阳八王寺发现后,要求南昌八王寺停止使用“八王寺”企业字号。经双方协商,南昌八王寺承诺变更企业名称,但未实际履行。故沈阳八王寺以不正当竞争纠纷,提起本案诉讼。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八王寺”既是沈阳八王寺的企业字号,也是注册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其商标曾获评省、市著名商标及辽宁省名牌产品。经过多年的发展,在辽宁省内乃至全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八王寺”无论是作为商标还是企业字号,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南昌八王寺未经许可使用沈阳八王寺企业字号,并在企业宣传中不正当地利用沈阳八王寺的知名度,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判决南昌八王寺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宣判后,南昌八王寺提出上诉,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老字号”往往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经过历史的沉淀和积累,形成良好的商誉,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取得社会广泛认同。一些老字号更是承载着当地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对老字号的保护,不仅是基于品牌的经济价值,更是因为其传承历史、弘扬文化的特殊作用。

本报记者 康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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