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沈阳市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房产局联合印发关于《沈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该办法将从6月底开始施行,轨道交通工程征收范围内涉及临时或无产籍建筑的,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拆除,不予补偿。
总体来看,该管理办法细分国有土地(地上物)征地征收、集体土地(地上物)征地征收、征收涉及临时及无产籍建筑、征收涉及市政等公用基础设施、临时及永久占地五个工作场景,逐场景细化了征收工作原则。
其中,对国有土地上的企业因征地征收无法继续生产经营且需要安置的,应由属地区、县(市)政府制定企业安置方案,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完成选址及后续安置工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轨道交通工程征收涉及农民住宅房屋的,由属地区、县(市)政府负责被征收农民的搬迁及临时安置工作,搬迁和安置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轨道交通工程征收范围内涉及临时或无产籍建筑的,由属地区、县(市)政府负责认定: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拆除,不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结合建筑征收时的实际情况,按照建筑物重置成本结合成新予以补偿。轨道交通工程征收范围内涉及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给予货币补偿。确需重建的,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另行选址,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负责出资,由属地区、县(市)政府会同产权单位进行核算并组织重建。
此外,该管理办法还严格申明了轨道交通工程征地征收资金的利用管理,有效杜绝了以往征收环节中存在的征收范围弹性大、“不宜耕种土地”“展边扩延”“代征补偿”的不规范行为。
辽沈晚报记者 张阿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