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2023年“世界知识产权日”新闻发布会,通报沈阳法院2022年度知识产权案件基本情况,并发布2022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乐高博士有限公司等知名企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知识产权。
案件一
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省快手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摘要
2016年1月21日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快手公司)经授权取得第15487460号“快手”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为第45类,包括: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等。“快手”系列商标自2011年起即开始使用,快手应用程序平均日活跃用户达到3.05亿。“快手”商标经过多年线上活动、线下会议、广告、电视等媒体宣传,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北京快手公司发现辽宁省快手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手健康公司)在日化用品上注册并使用“快手溪源”商标。快手健康公司在其运营的“快手健康超市”网站、“快手健康超市”APP上大量使用“快手健康”、“快手健康超市”等标识。
裁判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快手溪源”与“快手”商标均由文字组成,两者文字的字形、读音相似,商标标识构成近似。在“快手溪源”申请注册前,“快手”商标经长期的使用、大量的宣传,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类别已构成驰名商标。“快手”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与被诉侵权的“快手溪源”商标使用的类别既不相同也不类似,但使用被诉侵权商标的商品通过互联网进行宣传、销售,与北京快手公司提供的在线社交服务对象存在重叠。被诉侵权商标的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两者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致使北京快手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侵害了“快手”注册商标专用权。快手健康公司获准注册“快手溪源”商标无法免除民事侵权责任,快手健康公司应停止使用“快手溪源”商标。
快手健康公司在经营中使用“快手健康”作为企业字号,注册的商标为“快手溪源”,均包含“快手”文字,其通过“快手”文字识别商品来源的意图明显。快手健康公司主观上具有搭便车、傍名牌的故意,客观上起到误导公众的效果,使相关公众认为二公司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快手健康公司的行为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原则,损害了北京快手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快手健康公司即停止使用“快手溪源”注册商标、停止含有“快手”文字的企业名称。赔偿原告北京快手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0万元。
案件二
原告乐高博士有限公司(LEGO JURIS A/S)与被告沈阳欧澜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沈阳欧益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区乐华机器人俱乐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摘要
原告乐高博士有限公司(LEGO JURIS A/S)(以下简称乐高公司)是“乐高”商标、“LEGO”商标、“乐高教育”商标等所有权人,前述商标分别在1980年至2018年间获准注册在第41类“教育;培训;学校(教育);学习中心(教育)”等服务项目上或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商品上。以上商标均在有效保护期内。原告乐高公司在第28类商品上注册的相关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跨类保护到第9类眼镜等商品上。
乐高公司发现被告欧澜公司、欧益公司、乐华俱乐部经营场所在购物广场外墙、店内外宣传海报、店面招牌、前台二维码付款牌、家长来访登记表、姓名标签、店铺装饰、物品陈列柜、店内一次性纸杯、课程名称、课程内容介绍、儿童教育服务的宣传材料等多处使用原告的商标。三公司对外宣传经授权共同经营,共同从事乐高教育培训服务。
2020年1月9日,被告欧益公司申请“LEGO STEAM活动中心”商标,未获注册,该商标已失效。2020年11月27日,原告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请求依法及时制止欧澜公司、欧益公司、乐华俱乐部的侵权行为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裁判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乐高公司核准注册的商标,由文字和图形构成,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显著性。被告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将该标识用于公司经营及宣传资料中,其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被告欧澜公司、欧益公司、乐华俱乐部的服务来源与原告存在特定的关系,致原告乐高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乐高系列商品及服务具有较长的品牌历史,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在我国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依法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而乐高等相关文字和图形与原告的商品及服务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唯一对应的法律关系,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和服务相区别。三被告未经许可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系列商标或标识,并在公司宣传资料中使用该名称进行宣传,同时在其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中使用与原告近似的装潢,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使用与原告的品牌历史相同或相似的要素,意图使他人对其服务或商品产生与原告商品相关的误解,系虚假宣传行为,亦属于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欧澜公司、欧益公司、乐华俱乐部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乐高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20万元。
案件三
原告北京环球百乐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易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案情摘要
北京环球百乐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环球公司)经权利人授权,取得影片《生命之轮》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环球公司发现“nxjzsgk.com”域名网站搜提供影片《生命之轮》在线播放。经查询,“nxjzsgk.com” ICP备案/许可证号为辽ICP备11007884号,主办单位为沈阳易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易富公司)。北京环球公司以沈阳易富公司未经授权在经营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涉案电影,侵害涉案影片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环球公司主张沈阳易富公司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依据,系其对网站域名“nxjzsgk.com”的备案查询信息。沈阳易富公司承认其曾注册域名“nxjzsgk.com”,但于2019年5月21日之后因未对域名“nxjzsgk.com”进行续费,已不再享有域名相关权利,且该域名于2019年8月2日被案外人再次注册取得。结合庭审时沈阳易富公司已注销该域名网站ICP备案的情况下,“nxjzsgk.com”域名网站仍可被正常访问浏览的情节,可以认定被诉侵权行为能否实施与涉案网站是否由沈阳易富公司履行或注销备案手续,网站主页是否标明真实有效的备案信息均无直接、必然的关系。网站主页标明的或查询到的备案信息可以作为证明网站主办单位即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初步证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仍应综合审查全部证据,从而认定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北京环球公司仅以诉前取证时域名“nxjzsgk.com”的备案查询信息为依据,主张沈阳易富公司系涉案网站的主办单位或被诉侵权行为实施者,并未完成举证责任,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涉案网站并未标明沈阳易富公司单位名称和ICP备案编号,亦无证据证明沈阳易富公司实际参与了被诉网站的经营管理,可以认定其对被诉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具有过错,不应对涉案网站被诉侵权行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北京环球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辽沈晚报记者 康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