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两口一直都跟着我们两口子生活。老太太没了之后,老爷子也是我们照顾,我们一直照顾了8年。后来我爱人也去世了,老爷子就由家里老二又照顾了两年,去年去世了,去世时都90多岁了。当初在一起生活的时候,老爷子就立了一份遗嘱,把他的房子留给我闺女了。老爷子去世后,老二和老二媳妇儿都又拿出一份遗嘱,都说房子留给自己了。这些遗嘱上都有老爷子签名,到底那一份有效啊?”读者李女士向“辽沈帮帮帮”咨询。
李女士介绍老人一共有三个儿子,老两口留有一处房产,现在这处房产由二儿子一家居住。
“我们手中的遗嘱是老爷子找律师写的。遗嘱中提到,老伴去世后,老爷子和我们一起住;我照顾他们老两口,照顾得挺好;他请律师立遗嘱,将其居住的这处唯一房产自愿给他的大孙女,无人强迫……这份遗嘱有见证人在该遗嘱落款处签名并捺印,且有遗嘱光盘为证。老二手中的遗嘱部分内容是打印的,部分内容是手写的,遗嘱立遗嘱人处有老爷子的签名和捺印。然后老二媳妇儿又拿出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签订的时间是老二遗嘱的一个月后,约定由其负责老爷子的吃穿住行、医疗等扶养义务,老爷子去世后将全部个人财产赠与老二媳妇儿;落款处分别由老爷子、老二媳妇儿签名及捺印。从时间上看,我们手里的是最早的。”李女士介绍。
就李女士的问题,记者咨询了帮办律师王智。
“这三份都属于老人留下的遗嘱。《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该规定明确了遗嘱效力的顺位,但需注意的是,按照这一顺位认定的前提是每份遗嘱都需符合法律的规定。”王智表示。
“我国法律规定,自书遗嘱应当符合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法定成立要件。代书遗嘱应当符合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不能为继承人等法定成立要件。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按照李女士描述的情形,他们手中的代书遗嘱,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及内容要件,应认定合法有效。二儿子手中的遗嘱部分内容为打印,部分内容为手写,因此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该遗嘱中亦无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每一页签名,因此亦不符合打印遗嘱形式要件。同理,老二媳妇儿的遗赠扶养协议系打印件,只有老人签名,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形式要件。所以,只有李女士手中的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立遗嘱是很严肃的法律问题,不规范的遗嘱会带来身后的麻烦事,建议大家在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后再行使权利。”王智介绍。
辽沈晚报记者 隋冠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