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沈阳市房产局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的若干规定》,其中明确,出租房屋应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应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
根据沈阳市房产局对该文件的解读,沈阳市于2017年被住建部确定为首批住房租赁试点城市,2020年又经过竞争性评选被列为第二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城市。为解决住房租赁市场在市场主体监管、租赁交易行为、住房租金监管以及租赁纠纷调解等方面不规范、不到位的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沈阳市起草制定上述规定,并将通过建立房产、发改、公安、市场监督、金融监管、网信等多部门协同联动的监管机制,有效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该《规定》拟在3月下旬开始执行,有效期为5年。
规定中明确,出租房屋应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单个房间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不得改变房屋原有结构进行隔断或变相隔断。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储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该规定还明确了在规范租赁房屋的安全管理方面,对集中出租住房达到10间以上(含本数),或者居住人数达到15人以上(含本数)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施设备和疏散通道。住房租赁企业对出租房屋进行改造或装修的,应当取得房屋权利人书面同意,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装修后空气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危及承租人安全和健康。
在加强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方面,对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金融机构严格管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对“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机构重点关注。
此外,沈阳还将规范住房租赁经营机构管理,将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均纳入管理范畴,并要求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在沈阳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提交开业报告或备案。同时,沈阳将从房源发布、落实登记备案、规范经营收费等方面加强管理,网络信息平台应当核实发布主体的经营资格;房源发布应通过实行房源核验码保证信息真实性,并动态监管房源发布;规范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收费,包括收费应明码标价,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租金差价,住房租赁企业不得违反合同约定等。
辽沈晚报记者 张阿春